發布日期:2014-12-25 10:33:07 來源: 分享到: |
(2010年9月8日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四川省絲綢協會(SICHUAN SILK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繭絲綢貿工農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具有一定經歷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及社會專業人士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行業中介組織的作用,推動四川省繭絲綢行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努力豐富國內市場,不斷拓展國際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行業協調和自律,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為推動我省繭絲綢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四川省商務廳,登記管理機關為四川省民政廳。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為成都市金仙橋路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繭絲綢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發布行業信息。受政府委托起草行業發展規劃,協助政府制訂有關的行業政策法規,并配合落實;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根據繭絲綢業的特點,圍繞規范市場秩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參與制訂修訂國家、行業標準,并組織貫徹實施;參與組織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等相關工作;開展行業品牌培育、質量管理和產品開發工作。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進行行業統計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五)接受政府委托,對行業新辦企業申報進行前期咨詢調研,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科研及產品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為相關部門及單位提供重要依據。
(六)開展繭絲綢業的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進行信息交流,及時傳遞和推廣先進經驗;組織開展行業人才教育、培訓,新技術新產品推介等服務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出版行業專業期刊、有關材料,舉辦行業信息網站。
(七)組織和推動國內外行業間的技術、經濟合作,協助會員開展對外投資、經營活動;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會、交易會;開展對進口產品傾銷的調查與申訴、以及對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指控的應訴工作,提出防范和應對措施;發展同國內外繭絲綢及相關組織的關系。
(八)承辦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等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繭絲綢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約、行規,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協會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機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8日第二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